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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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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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