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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负有责任的期货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处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对负有责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示、记入期货公司高管信用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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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进入风险预警期后,期货公司在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上报或补充更正的,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该期货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期货财务报表和风险监管报表报送前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签名确认。上述签字人员应当保证风险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情况。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或另行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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