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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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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拆。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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