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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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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如果拆迁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就不能达成补偿协议,一般由于拆迁方给予的补偿较低,最重要的是提高拆迁补偿。如何提高拆迁补偿,首先要注意以下几点,在谈判补偿之前,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不能维持权利。其次,收集证据和资料。积极收集拆迁方发表的文件资料和保存住宅证明书的手续。例如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住宅测量书、分户评价报告书、住宅生产证、土地证、建设计划许可证等。再次,与拆迁方协商谈判,学习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分析征地方违法行为,为补偿谈判增加筹码,争取谈判提高拆迁补偿。最后,如果谈判失败,建议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程序维持权利。在拆迁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补偿协议严重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无效,要求重新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因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范围之内,故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应当为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因被拆迁人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故被拆迁人也根本不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同时,因为征收集体土地、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严格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在拆迁范围之外擅自实施拆迁,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中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应属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律师介入后,通过信息公开程序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现实中不乏有相当部分房屋产权人不明就里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子被拆除,却不清楚自己实际并不属于拆迁范围。由于拆迁活动中,许多应当公告的内容未被公告,而被拆迁人也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许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无从保障,作为被拆迁人在面对房屋征收拆迁时一定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特别是对于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对相关拆迁赔偿的标准不清楚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拆迁部门咨询,并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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