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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七条规定: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的,是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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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须经过法医的伤情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5。7腹部5。7。1重伤一级(a)肝功能损害(重度)。(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7。2重伤二级(a)腹腔大血管破裂。(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职业病也是工伤。但需要去判定。。【工伤认定】第十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以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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