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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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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下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四)在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省级以上贫困县创办的中小企业;(五)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六)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七)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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