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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调整资金结构,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结构,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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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调整资金结构,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结构,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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