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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ABCD.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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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公开的规定,一般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合法性原则调解案件既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又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还要考虑合理性。双方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同的行政行为和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使行政复议的调解受到限制。法律中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调解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不宜适用调解,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自然也无处分权。一旦调解,将对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有固定标准的行政征收行为引发的复议,则不宜调解。行政复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种监督功能和保护功能应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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