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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召开大会前,通过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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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激励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行激励的条件;(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的规定;(五)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分次授出权益的,在每次授出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首次授出权益时确定的原则,决定授出的权益价格、行使权益安排等内容。当次授予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上市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未授予的权益也不得递延下期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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