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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是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的,如果合同的租赁期限因此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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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 2、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则该制度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3、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外,还需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 4、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 “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的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导致自身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临受损的风险。故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事适用条件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是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的,如果合同的租赁期限因此而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这种情况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确定在所有权让与时。 2、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 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让与给了第三人也是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如果租赁关系虽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仅仅与第三人形成了房屋买卖的合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则该制度也没有适用的余地。 3、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构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外,还需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 4、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 “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的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导致自身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临受损的风险。故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事适用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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