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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在研究实施规定中以实物出资是否为有效合同

2022-04-28
同意8楼的意见,法律与常理是相通的,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话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允许投资者以实物出资,但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果在验资时未办妥的,应在投资者出具承诺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同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在报告中特别说明情况。 之前也说过事务所负有指导说明的义务,但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当然你如果没有出具过承诺函,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如此操作是有问题的,不清楚你之前有否一次性敲了很多公章。 法律是讲究证据与实证的艺术,当然也需要大家共同的仔细,欢迎各位指正,!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财政部财会(2001)1002号 第十三条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其价值应当经各出资者认可,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国家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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