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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定义

2025-01-29
1. 事实收养指的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或未经过公证的收养行为,缺乏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这些情形包括: (1) 收养弃婴。 (2) 收养孤儿。 (3) 收养走失或流浪的儿童。 (4) 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 对被拐卖儿童扶养。 (6) 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 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 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2. 事实收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这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2) 长期共同生活。这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3) 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这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4) 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虽然收养关系是私人事务,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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