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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增加抚养费的人不一定能恢复孩子的监护权。因为孩子监护权的判决不仅考虑经济条件,还考虑抚养人的素质和学历;为孩子提供学习、生活环境等综合条件。 如有下列情形,可恢复子女监护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三、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住,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监护权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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