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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不妨碍直接抚养孩...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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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在这个时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就可以会根据以上情形来判断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以上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 (3)增加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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