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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说明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
1、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违反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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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对商标提出异议的方法:异议人在初步审批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人身份证明、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材料标局受理的,视为商标异议。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的处理: 第一、商标被异议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 第二、多方面考虑商标异议裁定,是否提出异议复审。 第三、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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