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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通常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处理特殊疾病流程及相关材料:1。将以往的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实验室检查表、疾病相关检查报告等)带到门诊医生那里。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填写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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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特殊病种流程和相关资料:1、携带过去的病史资料(出院记录、检查书、疾病相关检查报告书等)到门诊医生就诊,满足条件的患者,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书和门诊治疗审查书。2、特殊病种审批表必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3、医院处理结束后,患者和家属携带病史资料、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有户籍簿)和1英寸照片2张。及以上医院相关病史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到当地社保局审批并盖章。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卡》(IC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 1、出具证明的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市二院、市中医院、解放军101医院。 2、门诊特殊病种包括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等21种疾病。 3、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6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70%。2、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缴费比例为80%,城市困难人员缴费比例为90%;3、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缴费比例为50%,城市困难人员缴费比例为60%。4、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缴费比例为70%,城市困难人员缴费比例为80%。5、另外,慢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分别为一般病种2000元,特大病种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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