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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责任认定书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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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有可诉性。 又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起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行政诉讼,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以下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时扣除或吊销执照、停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关闭财产、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拒绝履行财产权或者对行政机关执行的土地权的其他部门执行、不服从事务部门、不服从事务部门、不服从事土地等行权的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自然认定、土地区域的自然认定、侵占领、征收土地区等行权的所有权的自然认定、所有权的土地区域的认定、所有权的认定、所有权的认定、所有权的土地区域的自然认定、所有权的认定、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征收、所有权的土地区域、所有权的分配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机关认为没有依法支付赔偿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政机关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土地住宅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政机关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了定金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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