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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临时占道停车点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已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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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在限时段的占道停车点,临时停车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其收费标准应当高于周边公共停车场;超过两个小时停车的,实行双倍收费。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盲人专用通道;(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五)双向通行低于六米、单向通行少于两个行车道的车行道;(六)宽度在五米以下的人行道;(七)附近两百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八)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公开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并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维护市政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完好。市政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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