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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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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村(牧)民委员会、社区或者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主持召开乡镇人口计生工作例会,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工作要求,交办工作任务。检查督办、指导协调并主持考核评估各村(居)和乡镇直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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