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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3)施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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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禁止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或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皮下埋植术; 5、绝育术; 6、人工终止妊娠; 7、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9、符合政策规定的复通术1、放、取宫内节育器:36元/例,不含节育器; 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102元/例; 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80元/例;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例; 5.药物流产:96元/例,不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115元/例,不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240元/例,不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120元/例; 9.输卵管复通术:2400元/例; 10.输精管复通术:1860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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