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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及第二十四条...
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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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刑法第二十二条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为犯罪做好准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为中止犯罪。中止犯不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量刑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量刑原则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绑架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绑架罪既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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