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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预备的量刑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只处罚犯罪行为,不能处罚犯罪思想。只有将犯意付诸行动,哪怕是准确也会构成犯罪。《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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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 2、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3、概念不一样。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4、处罚不一样。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过程中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主动放弃犯罪(自动性是实质条件);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犯罪中止:>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这里也也把犯罪未遂一起拿来讨论)有: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碍;(4)物质的阻碍;(5)犯罪人能力不足;(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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