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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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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应当立即执行,没有具体时间的限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上面说的都不对,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也就去告诉嫌疑人你正式被逮捕了),然后从检察院批准当天起两个月内必须起诉,起诉后检察院可能出现退查,一般最多退查三次每次期限一个月,最后案件移交给法院,法院在安排时间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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