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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见云南省条例。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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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山东省计划生育十三五规划包括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带来的生育堆积经过短期(2-3年)集中释放以后,人口增长势能将逐步减弱,但总体生育水平有所回升,年均出生人口155万人左右,年均人口出生率为15.3‰左右,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左右,年均自然增长人数超过80万人,全省总人口突破1亿人。
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公民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行政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广泛,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等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收费,不履行生育审批、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等法定职责等具体行政行为。都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应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执行。 一是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外部监督,属于司法救济,是终局裁决。 二是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如有关政策、文件是否合理等)。这是其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不同。 三是除国家赔偿诉讼以外,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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