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的征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征收行为,因此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行政征收是以强制的方...
如果只生育一胎而且又符合生育政策的,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夫妇双方就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如果在农村,60周岁老人,只生育2个女孩或只有一个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下是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新规定。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角度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制度设计方面虽有不少创新,但也有不少不接地气或不尽合理的瑕疵或不足,特别是在共同被告的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受案范围、合理性审查等方面比较明显,实施过程中造成行政成本上升、审判资源浪费、制度执行力打折以及法律权威性降低,给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016年国家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即我们老百姓常说的二胎政策。国家放宽生育条件,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二胎政策是指孩子的个数,而不是生育的胎数,如果一对夫妻已经有了一对双胞胎,那么他们便不能享受这个政策。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化与专业化,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享有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也是税务机关内部基于层级关系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其作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实现税务机关的自我监督、减少行政诉讼诉累的重要功能, 相较于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如程序较为简便迅速,便于发挥税务机关的专业优势,可以给税务机关提供纠错机会,可以审查征税行为的合理性,充分保障相对方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复议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优势和功能,究其原因,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如税务复议前置、复议机构不独立、复议与诉讼脱节等,也有制度贯彻执行方面的因素。限于篇幅和精力,本文只探讨在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下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建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0人已浏览
485人已浏览
315人已浏览
5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