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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是否要进行登记

2023-01-23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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