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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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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流窜作案怎么处罚并没有规定,一般是依据犯罪分子触犯的具有罪名和犯罪情节进行处罚,如果流窜作案涉及数罪的,适用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犯罪团伙多地流窜抢劫2012年5月28日至8月10日期间,以A、B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广西南宁市、钦州市、灵山县XX流窜作案。分别两次用玩具枪、手铐、斧头等工具,威胁将车停在暗处聊天的男女,用手铐控制住对方,然后抢劫财物和车辆。A等人第三次作案时,尾随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用同样的方法趁机控制住陈某等人,因抢得的现金很少,便绑架了陈某车内的儿子,借此勒索10万元,后因未要到钱财,无奈放了陈某的儿子。A等人第四次作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B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绑架罪。其中,A和B参与抢劫三次,抢劫数额巨大;在共同绑架犯罪中,A和B积极实施绑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分别判处A和B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对于逃税的初犯者,如果经过税务机关的追缴,下达有关通知之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接受了相应行政处罚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对待逃税问题上,我国还是给予了很大的宽容。但同时也要注意,针对前列情况,要是行为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还是可以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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