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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多地流窜会怎么处罚

2022-10-28
犯罪团伙多地流窜抢劫2012年5月28日至8月10日期间,以A、B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广西南宁市、钦州市、灵山县XX流窜作案。分别两次用玩具枪、手铐、斧头等工具,威胁将车停在暗处聊天的男女,用手铐控制住对方,然后抢劫财物和车辆。A等人第三次作案时,尾随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用同样的方法趁机控制住陈某等人,因抢得的现金很少,便绑架了陈某车内的儿子,借此勒索10万元,后因未要到钱财,无奈放了陈某的儿子。A等人第四次作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B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绑架罪。其中,A和B参与抢劫三次,抢劫数额巨大;在共同绑架犯罪中,A和B积极实施绑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分别判处A和B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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