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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
仲裁裁决应在生效后由当事人执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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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作出同意的答复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只有已得到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的仲裁裁决才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承认与执行既可同时申请也可分开申请,但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劳动仲裁结果出来时,双方按照仲裁结果履行义务。一方拒绝履行仲裁结果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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