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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2、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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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集资; 3.两者的联系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1、非法集资的利息可以不用退回,在公安机关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后期的返还被害人财产时,会将受害人之前在参于非法集资活动时所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由此可见,筹集不正当资金的利息可以折扣本金。非法集资是指公司或个人未按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证明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约定在一定期间内用货币、实物和其他方式向出资者回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也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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