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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以折扣本金外,应当计入诈骗金额。本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本金尚未归还的,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扣...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该条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本金尚未归还的,该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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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也是受害人,支付利息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骗取受害人(或其他人)的信任,支付的利息与被骗的数额差距极大,一般是不用追缴的。如果要返还受害人集资款,可以扣除其所得利息部分。虽然《借贷解释》第六条对民间借贷中合法的利息应予以保护作了规定,但因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犯罪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所适用的上述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刑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任何利息均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这主要是因为民事债权人和刑事被害人在各自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不尽相同。而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其往往为贪图高息而草率信任被告人,不太去关注被告人是否是熟人,也不关注其信用度和资金的真实用途,而是在被告人所提供的虚假担保、高额利息或回报等的引诱下,未多加思索地将其款项付给对方,他们最终就应当对其因贪图高息而草率借款的行为承担任何利息均不能得到保障的较高风险,这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集资诈骗单位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可以去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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