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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
原《条例》规定只对“在本省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发放“暂住证”,《修订草案》扩大了居住证的发放范围。规定对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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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规定13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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