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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限制条件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
减刑的限制条件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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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限制条件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一是犯罪情节的考量。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参酌的是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二是人身危险性的甄别。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罚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把握最为纠结,它是一种推断,具有较强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环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思想品质),行为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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