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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对于法院错误查封的补救措施主要有: 1.申请复议 在法院依职权做出了错误的查封措施之后,当事人对查封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
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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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执行措施裁定,以行政复议形式纠正。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复议已被公认为各民主国家中解决行政争议和实行行政救济的一种有效途径。把此项制度引入纠正错误的执行措施裁定中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的可操作性。如前论证,执行措施裁定是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执行行为。这些行为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其追求的价值取向更偏重于效率。复议程序优越于诉讼程序之处就是更灵活、简便、高效。因此当事人如果认为执行措施裁定有错误,当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执行措施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申请复议也不影响裁定的效力,这与复议制度的原则之一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也是相一致的。另一方面,随着对执行机构改革理论研究的深入,应当认为执行机构的合理设置至少应有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工作部两个机构,其中执行工作部便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执行。实际上这可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制度也有了组织上的保证。正因为执行措施裁定更偏重于追求效率,笔者认为可实行终局复议制,即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提请复议有错的执行措施裁定时,上级法院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可终结案件。当事人如不服,既不能再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二)对执行程序的裁定,作出这种裁定是法院单方面行为,不涉及裁定的相对人。如发现确有错误,法院迳行修正即可。 (三)对涉及实体的裁定,可建立类似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执行监督程序。
凭心而说,你想引产太迟了点。如果你属于病理性引产,可以凭医生的证明向当地计生部门说明原因而接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如果你非病理性的引产,必须经当地计生部门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凭证引(流产)。无论是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是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执行救济是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恢复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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