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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条件;(二)拟任证券服务部负责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证券营业部可以同城迁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申请证券营业部同城或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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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迁址后,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验收,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后开业,还应提交证券营业部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停止营业的证明材料。
证券营业部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证券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的登记开户;(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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