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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且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载明: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作出鉴定的依据...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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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 (1)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 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 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
劳动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立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障碍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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