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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025-01-02
根据《》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那么这些部门必须按照其规定进行。因此,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例如国内贸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权对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国家技术监督局有权对有关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专利局和出版总署有权对与专利和出版业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监察部、公安部、建设部、化工部、文化部等部、委依法也有权对与其、行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才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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