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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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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并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四)对情节严重,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可以对该财物采取封存、扣留的行政手段。采取封存、扣留行政手段的必须出具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书面通知书。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暂停销售、封存、扣留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违法财物自封存、扣留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交罚款,余款退还当事人。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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