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并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四)对情节严重,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可以对该财物采取封存、扣留的行政手段。采取封存、扣留行政手段的必须出具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书面通知书。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暂停销售、封存、扣留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违法财物自封存、扣留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交罚款,余款退还当事人。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十条又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职责主要表现在:①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止下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行为。②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监督检查工作。③采取措施,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后果,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的规定包括两层涵义:①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职责,但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答: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5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3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