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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并处以每套房屋1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补办的,每套房屋处以3万元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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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有关转移登记手续的;(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预)售活动,并处以每套房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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