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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
1、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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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利益虽然抽象、无形,但法律也应充分发挥保护功效,既要惩罚严重侵害消费者精神利益的行为,也要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充分救济和明确保护。对精神利益的无形伤害,可以采取物质性的、有形的救济方式。可以说,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功效,一方面责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补偿,对其创伤,施以缓和补救;另一方面借以经营者金钱的支付,惩罚其严重侵权行为,以维护消费秩序。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对较为轻微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以下是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其他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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