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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就涉及到合同的履行问题。那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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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归纳如下: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地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指向银行借款,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地履行地;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所谓合同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视所签订合同的类别而有所不同,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者酬金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密切相关,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在此温馨提示:公司企业在实践中应注意,并不是任何合同都可以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只有合同中约定不明才可以如此。而且该种方式一般会增加履行方的费用,添加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签订合同中应对于合同履行方式进行具体约定,以使合同正常、快速履行。
合同应该按照以下标准履行: 第一,全面履行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第二,履行合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第三,履行合同遵循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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