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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哪里管

2022-08-0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仿冒行为、第9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第10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4条规定的毁损他人商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就地域管辖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诉讼的管辖法院。应当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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