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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③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④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⑤串通投标行为。
什么叫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倾销等。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竞争的行为。那么,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表现有什么呢?请看下文
1、非广告经营部门、非广告经营人员承揽广告业务就是一种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媒介为了扩大广告业务、增加经济收入,要求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充当广告业务员;一些非广告部门、栏目为了增加本部门的收入,也自行承揽广告业务。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导致了在收费标准、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尺度方面“政出多门”,使虚假违法广告时有发生,加剧了媒介广告管理的混乱,也对其他守法经营的媒介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新闻和广告不分,以栏目替代广告。有些生活类报刊、电视及广播相继开设了“医疗与保健”、“消费指南”、“专刊”、“专访”等栏目,内容有记者的署名文章,有专家的推荐,有商情快递等等。除少数奉送不收费外,绝大部分“新闻”、“消息”都是有偿的,即以广告或信息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或实物赞助。此类栏目没有广告标记,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合法竞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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