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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人民法院电子证据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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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法庭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函标准如下: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案件受理、调查、调查监督、公诉、起诉、上诉、监狱检察等业务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限制,确保案件处理质量。 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刑事诉讼中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错误的,有权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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