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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
1、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以合同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来区分。 2、公司债务,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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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司还是个人债务,主要看债务是谁所负的,如果是以公司名义借的,属于公司债务,以个人名义借的,是个人债务。 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以合同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来区分。 公司债务,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属于公司的债务,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加盖有公司公章。 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所签订的合同只有个人签名,没有加盖公章。 如果是公司债务,必须由公司进行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公司不用偿还。 风险提示:公司内部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做出进一步的限制。公司内部的限制包括章程、规章和决议。例如,有的公司的章程规定如果对外交易达到一定的金额,法定代表人必须征得董事会的同意之后方可签署成交,否则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章程和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也可以做出类似的限制。但是规章和决议属于公司内部规定,外人无从知,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风险提示:如果公司成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方式: 1、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有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该组织承担,发起人或股东负连带责任;无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其费用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中支付。 2、如果公司成立,债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利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股东追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一、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制定或者签署公司章程的人。 二、发起人是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的人。 三、发起人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风险提示:公司设立职责,是指发起人基于其发起人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应该享有的权利、应该负有的义务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并非要求发起人际参与、实际经办设立事务。发起人可以授权其他发起人代表自己为实际的具体行为,不论发起人是否参与具体的设立事务,都需要对公司设立事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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