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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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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宾馆、饭店和规划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住宅区以及其他民用建筑,应当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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