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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规定

2024-11-25
1.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婚约,法律不会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 婚约没有法律效力。订立婚约后,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当允许。否则就是干涉婚姻自由。 3. 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 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 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 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5. 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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