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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
1,关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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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核心点在于父母是否全额出资。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如果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当然是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离婚的时候房产是不能当做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并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的资金,和还贷部分因房价上涨等情况所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作补偿。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原则上为共同财产,淡出资方明确却表示为自己一方的子女买房属于对自己自女方的赠与,目前,房屋已登记在女方名下,产权并不确定,一旦起诉,男方父母会追认出资行为是为自己一方的子女买房,此时房屋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但是共同还贷部分无论使用夫妻双方哪方公积金,都属于共同还贷,可以分割该部分以及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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