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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表现形式: 1.利用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 2.以专利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3.用他人组合商标中的汉字为商品名称的商标近似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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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本案中以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对比本案中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二者不论在商标的主要部分即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颜色;还是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明显差别,并不构成近似。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一般是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外观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外观的比对应从图形的构图、设计方面进行 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有不同之处,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的; 或者两图形较小,相关公众运用一般注意程度不易辨认其构图、设计的,只要两图形整体外观近似,即可认定为近似商标 如果两图形近似商标构图、设计近似,即使颜色或者反映的事物不同,也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相反,如果两图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构图、设计均不同的,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认定近似商品侵权有哪些方法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4。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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